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繼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繼字第66號聲請人 吳江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周金圓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路○○○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7年12月1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周金圓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