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29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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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993號

原告 張致寧

被告 李俊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以114年度重補字第212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5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

              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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