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377號

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代理人 吳迎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游玉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具有委任人簽章之民事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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