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促字第24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2497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唐苡寧 (即 李亞蓁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二、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三、被繼承人李亞蓁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被繼承人李亞蓁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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