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2497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唐苡寧 (即 李亞蓁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二、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三、被繼承人李亞蓁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被繼承人李亞蓁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