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0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0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添丁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2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屆期不履行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未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復對主管機關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處分置若罔聞,顯然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並有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性侵害犯罪加害人預防再犯之目的達成,進而對社會秩序產生潛在威脅,行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供稱因心情不佳、離家出走),手段,智識程度為五專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業無,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蔚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三、未依第23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假釋、緩刑、受緩起訴處分或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之加害人為第1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國防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及易服社會勞動。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2361號被告甲○○男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其為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第1項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下稱三重分局)於111年1月8日訪查通知甲○○應於111年2月10日8時應至三重分局報到,惟其無故未登記報到。經新北市政府以111年4月11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113419832號函裁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在案,並限其應於自即日起1個月內至三重分局辦理報到,惟其竟基於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犯意,於上開期限屆至後仍未履行,未於指定之期限至三重分局報到。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陳麗鳳 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執行性侵害加害人查訪通知書、性侵害加害人查訪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1年3月2日新北警重治字第1113814291號函、新北市政府111年3月9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113416106號函及該函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111年4月11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113419832號函及該函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1年4月27日新北警重治字第1113828116號函及該函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1年5月20日新北警重治字第1113833499號函、刑案現場照片(被告甲○○及其胞姊陳麗鳳LINE對話紀錄)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檢察官林蔚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