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852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蔡登羽 (原名: 蔡承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以使用小額付費服務並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至109年10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16,900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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