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裕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裕勝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裕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鈞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9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5584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06號),並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