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374號上訴人智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鴻裕 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 律師被上訴人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
王駿東 李育明 王其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許純芳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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