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1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5月18日以法矯字第098001946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1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