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海商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海商字第5號上訴人 喬承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公司地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限公司(外文:日本郵船株式會社)因98年度海商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0,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