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9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鄭秋月顏玉如 之繼承人、 顏清山 即顏玉如之繼承人、 吳冠霖 即顏玉如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顏鄭秋月即顏玉如之繼承人、顏清山即顏玉如之繼承人住於高雄市旗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債務人吳冠霖即顏玉如之繼承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汐止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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