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939號債權人走過天津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得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嘉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黃得鑫現為走過天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