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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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938號債權人太子作新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岳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勝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14,262元是否有誤?(因與附表管理費金額
19,016元不相符)㈡確認債務人積欠管理費迄日為「108年3月31日」是否有誤
?(因與狀附附表未繳月份108年1月至108年4月止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