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79號上訴人 彭滙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冬李 間因本院民國105年度重訴字第17
9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