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 王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碧華 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金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碧華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為何?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多少元?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便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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