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14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慧鈞 債務人 黃進益 (原名: 黃武章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