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053號債權人上冠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甲乙 代理人 呂思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陳進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陳進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大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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