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素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俊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銓慶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泉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