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8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8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8563號債權人 陳聖峰 債務人 黃建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建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黃建杰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釋明債務人黃建杰及其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三、釋明請求標的金額新台幣15,000元之計算方式。(依台端聲請狀所附證據資料之電腦出貨單為新台幣14,660元。)
四、債務人黃建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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