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66號原告展運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春 被告 陳金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柒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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