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8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8560號債權人萬通國際人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佑霖 債務人隆DETBAMB.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隆DETBAMBUNG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隆DETBAMBUNG之正確姓名(台端所附居留證影本與聲請狀之債務人不符)。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