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羅貞櫻 被上訴人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秉志 訴訟代理人 劉心怡
游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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