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86號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 張八公 法定代理人 張德宏 被上訴人 柯有系
張文德 張文成 張繼達 張文益 張家華 張文慶 張家瑄 張珠滿 張敏慧 張雅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9,080元(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105年1月公告現值31,000元/平方公尺×請求返還面積計238.68平方公尺=7,399,08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1,39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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