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 余春松 被告 蕭國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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