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各罪經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到院。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故買贓物│行使偽造私文書│││││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宣│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叁月,如│有期徒刑伍月,如││告││││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刑││││叁佰元折算壹日│叁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185條之4│刑法第349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法條│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210條│├────┬───┼────────┼────────┼────────┼────────┼────────┤│犯│年│94至94│94至94│93│93│95││罪├───┼────────┼────────┼────────┼────────┼────────┤│日│月│23│23│8│底│4││期├───┼────────┼────────┼────────┼────────┼────────┤││日│上旬6│上旬6│20│某日│3│├────┼───┼────────┼────────┼────────┼────────┼────────┤│偵及│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查│年│94│94│93│95│95││案├───┼────────┼────────┼────────┼────────┼────────┤│年│字│毒偵│毒偵│偵│偵│偵││├───┼────────┼────────┼────────┼────────┼────────┤│度號│號│1743│1743│18931│9382│9382│├────┼───┼────────┼────────┼────────┼────────┼────────┤│最│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台灣高等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年│94│94│94│95│95││實│├─┼────────┼────────┼────────┼────────┼────────┤│審││字│訴│訴│交上訴│壢簡│壢簡│││├─┼────────┼────────┼────────┼────────┼────────┤││號│號│1265│1265│153│1482│1482││├─┼─┼────────┼────────┼────────┼────────┼────────┤││判│年│94│94│95│95│95│││決├─┼────────┼────────┼────────┼────────┼────────┤││日│月│8│8│7│12│12│││期├─┼────────┼────────┼────────┼────────┼────────┤│││日│24│24│19│29│29│├────┼─┴─┼────────┼────────┼────────┼────────┼────────┤│確│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台灣高等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案│年│94│94│94│95│95│││├─┼────────┼────────┼────────┼────────┼────────┤│定││字│訴│訴│交上訴│壢簡│壢簡│││├─┼────────┼────────┼────────┼────────┼────────┤││號│號│1265│1265│153│1482│1482││├─┼─┼────────┼────────┼────────┼────────┼────────┤│判│確│年│94│94│95│96│96│││定├─┼────────┼────────┼────────┼────────┼────────┤││日│月│9│9│8│2│2│││期├─┼────────┼────────┼────────┼────────┼────────┤│決││日│17│17│19│12│12│├────┴─┴─┼────────┼────────┼────────┼────────┼────────┤│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叁月又拾│有期徒刑叁月又拾│有期徒刑叁月又拾│有期徒刑壹月又拾│有期徒刑貳月又拾││權期間或罰金額│伍日│伍日│伍日│伍日│伍日│├────────┼────────┼────────┼────────┼────────┼────────┤││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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