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駐地:金門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8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第1至3行「甲○○係現役軍人,曾因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案件,於民國96年間,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甫於96年8月12日執行完畢。」應更正為「甲○○係現役軍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4年10月20日執行完畢;又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96年8月12日執行完畢。」,證據部分並補充「贓物認領保管單、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