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7號上訴人 楊洞 訴訟代理人 楊晉德 被上訴人 許椿詳
林清標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僅繳納部分上訴費用。次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萬5,446元(即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變更分配表可獲分配金額,較原分配表增加219萬3,862元〈見本院卷第85頁〉,扣除上訴人勝訴部分之7萬8,416元,上訴人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211萬5,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98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萬元,尚不足2萬2,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2,98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