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4樓現於台灣桃園監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詹慶堂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