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耑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78號、105年度執字第3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耑安因詐欺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參考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林耑安因詐欺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65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4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9年2月加計後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業經修正,於102年1月23日公布,並於同年1月25日施行,而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件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於本件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8年2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28日│104年3月6日│104年3月2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少│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連偵字第174號、│字第8531號│字第8531號│││102年度偵字第│││││9763號、102年度│││││少連偵31、106、│││││12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最後├────┼────────┼────────┼────────┤│事實│案號│103年度原上訴字│104年度重訴字第│104年度重訴字第││審││第3號、103年度上│651號│651號││││訴字第1748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24日│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2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原上訴字│104年度重訴字第│104年度重訴字第││││第3號、103年度上│651號│651號││││訴字第1748號││││├────┼────────┼────────┼────────┤││確定日期│104年7月17日│104年12月24日│104年12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1828號│字第3856號│字第3856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24至2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53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審││651號││││├────┼────────┼────────┼────────┤││判決日期│104年9月2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651號││││├────┼────────┼────────┼────────┤││確定日期│104年12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38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