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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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59號原告 楊柏胤 法定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被告 利德宏 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茂霖
施中興 李茂杰 林有 德安信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
原告至遲應於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定。查本件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利德宏投資有限公司就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96年5月3日所為設定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債權不存在。起訴第2項聲明為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於96年5月3日向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以基安字第043370號收件字號所辦理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擔保物之價額與其所擔保之債權額相較後而定,又第1項與第2項聲明間應為互相競合之關係,是依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計算之。
二、經核,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為系爭土地抵押權存否之法律關係,依前揭規定,因系爭土地之價額(計算式:詳如附表上列土地價額合計欄所示)高於其所擔保之債權額,是其價額自應以系爭土地所擔保之債權額即1,000萬元為準;其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則原告就此部分所受有之客觀上利益為1,000萬元,是依上開說明,本件第1項聲明及第2項聲明中,應擇其價額最高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然此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000萬元。
三、末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
四、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100,0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洪幸如┌───────────────────────────────────────────────┐│附表:107年度補字第65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基隆市○○○區○○○段│下坡小段│0000-0000││226.00│1分之1│├─┼───┴────┴────┴────┴──────┴─┴─────┴───────────┤││土地價額:1,830,600元【計算式:226.00(平方公尺)×8,100元(公告土地現值)×1/1=1,830,600元,│││元以下4捨5入】│├─┼───┬────┬────┬────┬──────┬─┬─────┬───────────┤│2│基隆市○○○區○○○段│下坡小段│0000-0000││1,413.00│1分之1│├─┼───┴────┴────┴────┴──────┴─┴─────┴───────────┤││土地價額:11,445,300元【計算式:1,413.00(平方公尺)×8,100元(公告土地現值)×1/1=11,445,300│││元,元以下4捨5入】│├─┴─────────────────────────────────────────────┤│上列土地價額合計:13,275,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