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6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仁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仁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彭仁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