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澤維 律師(即 胡耀東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胡耀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肆萬柒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陸仟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於管理被繼承人胡耀東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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