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3號原告 鍾睿鴻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 律師被告 程子碩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臺北市○○區○○里○鄰○○街○○○巷○弄○○號2樓,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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