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9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9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于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于軒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627號判處有期徒刑
2月確定,於109年7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既再犯相同罪名案件,足見其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經論處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仍不知悔改,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迄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所為殊值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所竊得之財物價值,其中如附表編號6至12所示物品已扣案,部分已由店長000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查,損害已稍有減輕,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其於警詢中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竊得之物,均未扣案,核屬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物,雖屬犯罪所得,然已扣案(無證據顯示已發還告訴人),有扣押筆錄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6至10所示之物,因已合法發還,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竊取物品│數量/單位│金額(元)│├──┼──────────────┼─────┼─────┤│1│Livita愛維他維生素│1瓶│931│├──┼──────────────┼─────┼─────┤│2│秒殺次氯酸極淨抗菌液│1瓶│99│├──┼──────────────┼─────┼─────┤│3│日光生活斜撕清潔滾輪補充│2式│270│├──┼──────────────┼─────┼─────┤│4│Methond美則粉紅葡萄柚洗手乳│1瓶│179│├──┼──────────────┼─────┼─────┤│5│3M多用途強力接著劑│1瓶│99│├──┼──────────────┼─────┼─────┤│6│京都念慈菴清潤無糖枇杷膏│1瓶│112│├──┼──────────────┼─────┼─────┤│7│Livita愛維他輔酵素│1瓶│836│├──┼──────────────┼─────┼─────┤│8│古寶75%酒精噴霧式乾洗│1瓶│105│├──┼──────────────┼─────┼─────┤│9│香草菲菲1號香草園洗頭洗髮乳│1瓶│220│├──┼──────────────┼─────┼─────┤│10│香草菲菲2號香草園洗頭洗髮乳│1瓶│220│├──┼──────────────┼─────┼─────┤│11│Farcent香水室內│1瓶│199│├──┼──────────────┼─────┼─────┤│12│eggshell小鹿山丘│3式│507│├──┴──────────────┼─────┼─────┤││合計│3,777│└─────────────────┴─────┴─────┘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848號被告黃于軒女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段000○0號居高雄市○○區○○路○○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于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於民國109年12月8日14時1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1樓「全聯福利中心高雄建工店」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詳如附表)得手後逃逸。嗣經店長000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全聯福利中心高雄建工店店長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于軒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000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客人購買明細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光碟、監視器擷取照片及蒐證照片共12紙在卷可參。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檢察官丁亦慧附表:
┌──┬─────────────────┬───────┐│編號│商品│數量│├──┼─────────────────┼───────┤│1│Livita愛維他維生素│1│├──┼─────────────────┼───────┤│2│京都念慈菴清潤無糖枇杷膏(已扣案)│1│├──┼─────────────────┼───────┤│3│Livita愛維他輔酵素(已扣案)│1│├──┼─────────────────┼───────┤│4│古寶75%酒精噴霧式乾洗(已扣案)│1│├──┼─────────────────┼───────┤│5│秒殺次氯酸極淨抗菌液│1│├──┼─────────────────┼───────┤│6│日光生活斜撕清潔滾輪補充│2│├──┼─────────────────┼───────┤│7│香草菲菲1號香草園洗頭洗髮乳(已扣│1│││案)││├──┼─────────────────┼───────┤│8│香草菲菲2號香草園洗頭洗髮乳(已扣│1│││案)││├──┼─────────────────┼───────┤│9│Methond美則粉紅葡萄柚洗手乳│1│├──┼─────────────────┼───────┤│10│Farcent香水室內(已扣案)│1│├──┼─────────────────┼───────┤│11│eggshell小鹿山丘(1瓶已扣案)│3│├──┼─────────────────┼───────┤│12│3M多用途強力接著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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