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01號原告 李楊美香 訴訟代理人 李石生 被告 張永成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以上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惟原告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具狀表示因情事變更,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應賠償9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0萬元,應繳裁判費為90,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20,800元,原告尚應補繳6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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