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小字第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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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沙小字第96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魏佩卉
       王郁雯
       蔡馥琳
被   告  陳愛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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