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55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王文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王文君於民國109年9月份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群組內暱稱「主任」(即「無服務」)、「四顆西瓜」、「五碗拉麵」、「新豐泰」等人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所涉組織犯罪部分,業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8號判決確定),並聽從該詐欺集團指揮,擔任收簿角色,約定王文君可獲每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報酬。而王文君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王文君負責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取得 元文龍 、范 姜育辰王鈺婷李麗君 等四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提款卡後,復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二所示之 鳳琇清林雅菁柯旭恩侯惠琦黃异成甘學瑋忻芸汝鄒芯萱高秀萱許寶珠黃程浥吳林珠傅迎盈林世芬李詩媛黃宗義沈明杰林婧絜連偉利李巧勻 等人施以詐術,致鳳琇清等人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先後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再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持上開元文龍等人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而以此方式製造前開犯罪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王文君並獲得上開約定之4000元報酬。
二、案經鳳琇清、林雅菁、柯旭恩、侯惠琦、黃异成、甘學瑋、忻芸汝、鄒芯萱、高秀萱、許寶珠、黃程浥、吳林珠、傅迎盈、林世芬、李詩媛、黃宗義、沈明杰、林婧絜、連偉利、李巧勻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王文君就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院卷第179、191頁),並有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所有人元文龍、 范姜育辰 、王鈺婷、李麗君;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鳳琇清、林雅菁、柯旭恩、侯惠琦、黃异成、甘學瑋、忻芸汝、鄒芯萱、高秀萱、許寶珠、黃程浥、吳林珠、傅迎盈、林世芬、李詩媛、黃宗義、沈明杰、林婧絜、連偉利、李巧勻於警詢中之證述 可佐 (偵卷第12-14、20-22、26-28、32-34、39-54、56-77、79-82頁),復有被告與暱稱「主任」之人間通訊軟體微信之對話紀錄及對話內照片截圖、被告與暱稱「五碗拉麵」之人間通訊軟體易信之對話紀錄及對話內照片截圖、被告與暱稱「新豐泰」之人間通訊軟體易信之對話紀錄及對話內照片截圖、被告與暱稱「新豐泰」之人間通訊軟體易信之對話紀錄及對話內照片截圖、被告面交詐騙提款卡一覽表、被告取卡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證人即人頭帳戶元文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之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安泰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存提紀錄單、證人即人頭帳戶范姜育辰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歷史交易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之歷史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之歷史交易明細、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中華郵政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之歷史交易明細、證人即人頭帳戶王鈺婷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歷史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歷史交易明細、證人即人頭帳戶李麗君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之歷史交易明細、車手提領詐騙款項一覽表等件在卷可查(偵卷第19、25、31、37、84-110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至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金額雖未遭提領,然告訴人黃异成受詐欺而匯款後,雖詐欺集團成員尚未提領該筆款項,惟所匯入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業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所持有,對於告訴人黃异成之匯款具有掌控能力,足認該詐欺集團實際上已持有該筆匯款,是此部分被告仍應與詐騙集團成員論以共犯詐欺取財既遂之犯行,附此敘明。
(二)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再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查被告參與該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其與「主任」(即「無服務」)、「四顆西瓜」、「五碗拉麵」、「新豐泰」等人暨其所屬該詐欺集團其餘成員既有犯意聯絡,並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分工行為,自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三)罪數關係:
1.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所為,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2.又刑法所謂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足當之;查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詐騙同一被害人多次接續匯款者,應認係基於詐騙同一被害人交付款項之單一目的所為之接續行為,其等基於同一目的、於同期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所為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對同一被害人詐欺取財之單一目的,接續詐使被害人多次匯款之行為,應分別認係接續犯。
3.另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20罪間,因被害人各不相同,所侵害者為個別之財產法益,犯意個別,行爲互異,均應予分論併罰。
4.按「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經查,被告於本案所為之各該犯行均已分別從一重之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然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被告罪名所涉相關加重、減免其刑之規定,仍應列予說明,並於量刑時在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度內合併評價。本案被告就其參與詐欺犯行之過程,進而掩飾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之洗錢等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述詳實,業如前述,應認被告對洗錢行為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自白,是就此部分減輕事由,自應由量刑時併予衡酌。
三、量刑審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為貪圖不法之利益,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其參與共同詐騙告訴人等,致告訴人等受有金錢損失而侵害告訴人等之財產法益,所生危害非輕,實有不該,惟審酌其犯後尚知坦認犯行,就所涉一般洗錢犯行,均已符合自白減刑規定,並考量其所犯一般洗錢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部分)之法定刑,兼有自由刑及財產刑併科規定,應避免量刑時漏未評價輕罪部分自由刑與財產刑兼而併罰之立法意旨,及刑法第55條但書所揭櫫之輕罪科刑封鎖作用,並考量其雖與部分告訴人和解、但仍未實際賠償告訴人,或與其餘各該告訴人間等賠償損害之狀況,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分工情形及參與程度、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月薪約3萬元、未婚、無子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就所處罰金刑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暨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檢察官起訴書如附表二有關被告詐欺案中,未據報案之部分,此部分未見被害人名單、亦未有相關詐欺之證據,而僅有該部分之匯款紀錄,難認檢察官就此部分已提起公訴,自非本案之審理範圍。又該部分之犯罪事實與本案為數罪關係,如檢察官嗣後認涉有非法,自得依法逕行起訴,而非本案之效力所及,附此敘明。
四、沒收:未扣案之4000元,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且於犯罪既遂時經被告取得事實上支配權,而為屬於被告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本案犯行,亦同時參與犯罪組織,應另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查被告參與上開詐欺集團並擔任收簿工作,而該集團亦係以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其行為固該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行為;然被告前因參與詐欺集團於109年10月間對另案告訴人犯詐欺取財犯行並推由 謝博偉 提領贓款,而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78號判決認被告於該案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後依重罪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迄今已告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在卷足憑。而觀該案判決被告所參與之詐欺集團成員有「新豐泰」、「主任」、「無服務」、「大誠」及「四顆西瓜」,核與本案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成員如「主任」(即「無服務」)、「四顆西瓜」、「五碗拉麵」、「新豐泰」等人,有部分合致,且被告自加入該詐欺集團時起,陸續參與詐欺犯行,直至為警查獲止,其間並無證據證明有自首或脫離該犯罪組織之情事,其始終為詐欺集團之一員,其違法情形仍屬存在,而參與犯罪組織在性質上屬行為繼續之繼續犯,故被告本案參與組織罪部分,與另案判決確定部分具有法律上一罪之關係,自應為該案之判決效力所及。是公訴意旨本案復就被告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罪嫌重行起訴,本應為免訴判決,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慧儀【附表一】編號時間地點人頭帳戶所有人及帳號1109年12月8日16時48分許統一超商昌鴻門市(臺中市○區○○路○段00號)元文龍:⑴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⑵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⑶安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2109年12月10日14時53分許全聯福利中心新北三重捷運店(新北市○○區○○路00號)范姜育辰:⑴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⑵新光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⑶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⑷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⑸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3109年12月13日10時20分 許屈臣氏 雲林斗六門市(雲林縣○○市○○路000號)王鈺婷:⑴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⑵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⑶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4109年12月14日16時43分許我家水果行(苗栗縣○○鎮○○路000號)李麗君:⑴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⑵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手續費均不計入提領金額)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金額人頭帳戶提款車手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提領地點主文欄1鳳琇清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18時20分許,假冒486團購網站客服、國泰世華銀行人員等名義,致電鳳琇清並佯稱「因公司内部操作錯誤造成多刷1筆款項,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誤刷款項」云云,致鳳琇清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APP而匯款。鳳琇清於109年12月10日19時35分許,匯款99983元至右列帳戶。元文龍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年籍不詳之車手109年12月10日19時46分許20000元彰化銀行虎尾分行ATM(雲林縣○○鎮○○路00號)王文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12月10日19時46分許20000元2林雅菁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18時34分許,假冒東森購物客服、中國信託銀行人員等名義,致電林雅菁並佯稱「因駭客入侵,系統因而誤設20多筆錯誤訂單,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訂單」云云,致林雅菁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APP而匯款。林雅菁於109年12月10日19時41分許,匯款14025元至右列帳戶。元文龍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年籍不詳之車手109年12月10日19時51分許20000元(其中含告訴人鳳琇清之匯款)華南銀行虎尾分行ATM(雲林縣○○鎮○○路00號)王文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12月10日19時52分許20000元(其中含告訴人鳳琇清之匯款)109年12月10日19時53分許20000元(其中含告訴人鳳琇清之匯款)109年12月10日20時許14000元林雅菁於109年12月10日20時48分許、12月10日20時50分許、109年12月11日0時12分許、109年12月11日0時15分許,分別匯款49987、49989、49987、49989元至右列帳戶。元文龍之安泰銀行帳戶年籍不詳之車手109年12月10日21時28分許30000元安泰銀行台南分行ATM(臺南市○區○○街0號)109年12月10日21時29分許30000元109年12月10日21時30分許30000元109年12月10日21時30分許30000元(其中含未報案被害人之匯款)109年12月11日0時15分許30000元109年12月11日0時16分許20000元109年12月11日0時17分許30000元109年12月11日0時20分許19000元年籍不詳之車手109年12月11日6時23分許900元中華郵政嘉義玉山郵局ATM(嘉義市○區○○路000號)3柯旭恩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19時6分前某時許,假冒HITO本舖客服人員名義,致電柯旭恩,致柯旭恩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APP而匯款。柯旭恩於109年12月10日19時6分許,匯款124042元至右列帳戶。元文龍之臺灣銀行帳戶年籍不詳之車手109年12月10日19時38分許60000元臺灣銀行臺中精密園區分行ATM(臺中市○○區○○○路00號2樓)王文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12月10日19時41分許60000元4侯惠琦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6日15時39分許,假冒HITO本舖客服、中國信託銀行人員等名義,致電侯惠琦並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誤設20多筆錯誤訂單,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以沖銷訂單」云云,致侯惠琦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APP及ATM而匯款。侯惠琦於109年12月10日19時17分許、19時33分許,分別匯款14693、7985元至右列帳戶。元文龍之臺灣銀行帳戶年籍不詳之車手109年12月10日20時11分許20000元(其中含告訴人柯旭恩之匯款)全家便利商店臺中親家店ATM(臺中市○○區○○○街00號)王文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12月10日20時12分許6000元5黃异成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17時35分許,假冒MOMO購物網站客服、中國信託銀行人員等名義,致電黃异成並佯稱「其多刷一筆交易,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帳單」云云,致黃异成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APP而匯款。黃异成於109年12月11日18時45分許、18時51分許,分別匯款7799、12429元至右列帳戶。范姜育辰之第一銀行帳戶年籍不詳之車手未遭提領。王文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甘學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16時58分前某時許,假冒486團購網站客服人員名義,致電甘學瑋並佯稱「因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甘學瑋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匯款。甘學瑋於109年12月11日16時58分許、17時1分許,匯款49987、13105元至右列帳戶。范姜育辰之新光銀行帳戶年籍不詳之車手109年12月11日17時14分許30000元新光銀行十甲分行ATM(臺中市○區○○○路00號)王文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12月11日17時15分許30000元109年12月11日17時16分許4000元甘學瑋於109年12月11日18時5分許,匯款49989元至右列帳戶。范姜育辰之第一銀行帳戶年籍不詳之車手109年12月11日18時8分許20000元全家便利商店土庫建國店ATM(雲林縣○○鎮○○路000號)109年12月11日18時13分許20000元彰化銀行土庫分行ATM(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109年12月11日18時14分許9000元7忻芸汝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17時23分許,假冒PG美人客服人員名義,致電忻芸汝並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誤設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忻芸汝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ATM而匯款。忻芸汝於109年12月11日17時55分許,匯款29989元至右列帳戶。范姜育辰之第一銀行帳戶年籍不詳之車手109年12月11日18時4分許20000元全聯福利中心雲林土庫店ATM(雲林縣○○鎮○○路000號)王文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12月11日18時7分許10000元全家便利商店土庫建國店ATM(雲林縣○○鎮○○路000號)8鄒芯萱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9日18時4分許,假冒東森購物網站客服、台新銀行人員等名義,致電鄒芯萱並佯稱「因刷卡金額有誤,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認證帳戶並辦理止付,不會實際轉出任何金額」云云,致鄒芯萱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APP而匯款。鄒芯萱於109年12月11日15時32分許、15時33分許,分別匯款99999、50021元至右列帳戶。范姜育辰之彰化銀行帳戶 吳志堅 (即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73號之被告)109年12月11日15時47分許30000元彰化銀行總行營業部ATM(臺中市○區○○路○段00號)王文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12月11日15時47分許30000元109年12月11日15時48分許30000元109年12月11日15時49分許30000元109年12月11日15時50分許30000元鄒芯萱於109年12月11日15時43分許,匯款49972元至右列帳戶。范姜育辰之新光銀行帳戶吳志堅(即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73號之被告)109年12月11日15時56分許20000元統一超商新繼光門市ATM(臺中市○區○○路00號)109年12月11日15時57分許20000元109年12月11日16時許9000元台中銀行營業部舊址ATM(臺中市○區○○路00號)9高秀萱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21時9分許,假冒GOMAJI購物網站客服、國泰世華銀行人員等名義,致電高秀萱並佯稱「因作業疏失,因而誤訂8組鞋盒,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確認身分並取消付款」云云,致高秀萱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APP而匯款。高秀萱於109年12月11日22時24分許、22時31分許、22時38分許,分別匯款34051、29987、6051元至右列帳戶。范姜育辰之玉山銀行帳戶年籍不詳之車手109年12月11日22時49分許20000元臺灣銀行虎尾分行ATM(雲林縣○○鎮○○路○段000號)王文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12月11日22時51分許20000元109年12月11日22時52分許20000元109年12月11日22時53分許10000元10許寶珠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22時4分許,假冒東森購物客服、花旗銀行人員等名義,致電許寶珠並佯稱「因平台異常,系統因而誤訂1萬個口罩,須依指示操作ATM以確認身分並取消訂單」云云,致許寶珠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ATM而匯款。許寶珠於109年12月11日23時10分許,匯款8985元至右列帳戶。范姜育辰之玉山銀行帳戶年籍不詳之車手109年12月11日23時26分許9000元台中銀行虎尾分行ATM(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二段57-2號)王文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傅迎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16時48分許,假冒美家惠選網路購物人員名義,致電傅迎盈並佯稱「因其從一般會員升級為高級會員,每月將收取12000元會費,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傅迎盈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匯款傅迎盈於109年12月11日18時49分許,匯款36123元至右列帳戶。范姜育辰之中華郵政帳戶年籍不詳之車手109年12月11日19時30分許52000元(其中含告訴人黃程浥之匯款)中華郵政雲林虎尾郵局ATM(雲林縣○○鎮○○路○段000號)王文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黃程浥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18時56分前某時許,假冒郵局人員名義,致電黃程浥,致黃程浥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ATM而匯款。黃程浥於109年12月11日18時56分許、19時1分許,分別匯款11712、4303元至右列帳戶。范姜育辰之中華郵政帳戶年籍不詳之車手109年12月11日19時30分許52000元(其中含告訴人傅迎盈之匯款)中華郵政雲林虎尾郵局ATM(雲林縣○○鎮○○路○段000號)王文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林世芬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19時36分許,假冒購物網站客服、郵局客服人員等名義,致電林世芬並佯稱「其誤訂面膜,須依指示操作ATM以確認身分並取消訂單」云云,」云云,致林世芬陷於錯誤,依指示ATM而匯款。林世芬於109年12月11日20時5分許,匯款7012元至右列帳戶。范姜育辰之中華郵政帳戶年籍不詳之車手109年12月11日20時19分許20000元(其中含未報案被害人之匯款29985元)京城銀行虎尾分行ATM(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王文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吳林珠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20時19分前某時許,假冒網路品牌會計、郵局客服人員等名義,致電吳林珠並佯稱「因其取貨時誤簽付款單,會重覆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以取消付款」云云,致吳林珠陷於錯誤,依指示ATM而匯款。吳林珠於109年12月11日20時19分許,匯款9935元至右列帳戶。范姜育辰之中華郵政帳戶年籍不詳之車手109年12月11日20時20分許20000元(其中含未報案被害人之匯款29985元)京城銀行虎尾分行ATM(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王文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李詩媛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4日19時53分許,假冒台新銀行人員名義,致電李詩媛並佯稱「因GOMAJI網站扣款作業疏失,需刷退5800元,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辦理退款」云云,致李詩媛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APP而匯款。李詩媛於109年12月14日19時53分許,匯款49985元至右列帳戶。王鈺婷之臺灣銀行帳戶年籍不詳之車手109年12月14日20時11分許50000元臺灣銀行新莊副都心分行ATM(新北市○○區○○路000號)王文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黃宗義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4日19時30分許,假冒金石堂客服、銀行人員等名義,致電黃宗義並佯稱「因其會員帳戶誤設重覆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黃宗義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ATM而匯款。黃宗義於109年12月14日20時7分許,匯款13123元至右列帳戶。王鈺婷之臺灣銀行帳戶年籍不詳之車手109年12月14日20時13分許13000元臺灣銀行新莊副都心分行ATM(新北市○○區○○路000號)王文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沈明杰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4日20時11分許,假冒486團購網站會計、中國信託人員等名義,致電沈明杰並佯稱「因工讀生錯誤,誤設為供應商出貨單,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云云,致沈明杰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APP而匯款。沈明杰於109年12月14日21時6分許,匯款99989元至右列帳戶。王鈺婷之第一銀行帳戶年籍不詳之車手109年12月14日21時18分許30000元第一銀行虎尾分行ATM(雲林縣○○鎮○○路00號)王文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12月14日21時19分許30000元109年12月14日21時20分許30000元109年12月14日21時22分許9000元18林婧絜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3日20時許,假冒東森購物網站客服、台北富邦銀行人員等名義,致電林婧絜並佯稱「因電腦當機,誤列10筆信用卡交易,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ATM以辦理止付」云云,致林婧絜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APP及ATM而匯款。林婧絜於109年12月15日0時1分許,匯款49991元至右列帳戶。王鈺婷之玉山銀行帳戶年籍不詳之車手109年12月15日0時45分許20000元臺灣銀行虎尾分行ATM(雲林縣○○鎮○○路○段000號)王文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12月15日0時46分許20000元109年12月15日0時46分許20000元(其中含告訴人連偉利之匯款)19連偉利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18時30分許,假冒486團購網站客服、銀行人員等名義,致電連偉利並佯稱「因銀行系統錯誤,誤設1筆1萬多元之蓮蓬頭訂單,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辦理帳戶系統重整」云云,致連偉利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APP而匯款。連偉利於109年12月15日0時2分許,匯款99986元至右列帳戶。王鈺婷之玉山銀行帳戶年籍不詳之車手109年12月15日0時46分許20000元(其中含告訴人林婧絜之匯款)臺灣銀行虎尾分行ATM(雲林縣○○鎮○○路○段000號)王文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12月15日0時47分許20000元109年12月15日0時48分許20000元109年12月15日0時49分許20000元109年12月15日0時50分許20000元109年12月15日0時51分許9900元20李巧勻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5日19時27分許,假冒東森購物網站人員、樂天信用卡人員等名義,致電李巧勻並佯稱「因操作疏失,誤設1筆重覆訂單並已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辦理刷退」云云,致李巧勻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APP而匯款。李巧勻於109年12月15日20時48分許、20時51分許,分別匯款49987、49989元至右列帳戶。李麗君之華南銀行帳戶年籍不詳之車手109年12月15日21時許20000元陽信銀行雲林分行ATM(雲林縣○○鎮○○路00號)王文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12月15日21時1分許20000元109年12月15日21時2分許20000元109年12月15日21時3分許20000元109年12月15日21時4分許1900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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