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343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票正本三十八紙。
二、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相對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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