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0號原告 歐崇敬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准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2筆土地為變價分割,並依應有比率將變價所得價金分配於兩造,是以原告就如附表所示2筆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結果(各該地號土地計算明細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65,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土地面積111年公告土地現值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213,675.04㎡1,000元/㎡240分之2118,696,566元2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6,499.19㎡1,000元/㎡240分之21568,679元合計:19,265,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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