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531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
任,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鄉○○街○○○巷○弄○○號
,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其侵權行為地則在臺北縣
○○鎮○○街○○○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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