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丙○○○
辛○○壬○○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再審被告丁○○
乙○○戊○○己○○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吳爭奇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