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小字第7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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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705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簡文琪

吳俊賢

林琮祐

被告 于長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壹拾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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