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5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5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510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志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債權人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影本「須有最新法定代理人之登記資料」)。
二、債務人陳志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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