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8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蔡忠峻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鄧惠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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