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42號原告 何玉鳳 原告 許朝坤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37,243元(計算式:120地號土地面積2,194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219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共1/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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