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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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37號聲請人 楊美欣 聲請人 楊雅君 聲請人 楊寀彤 聲請人 楊美華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請求終止租約之客觀利益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依法繳足聲請費。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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