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35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異動索引(資料無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陳報 唐敬豪 (Z000000000)之被繼承人 唐木竹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共有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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