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0八八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六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八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已詳敘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刑之量定,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第一審於量刑時,已具體審酌上訴人有毒品前科多次,經觀察勒戒並執行徒刑完畢後,再犯本件犯行,無戒絕決心,且無足堪憫恕等情狀,在法定刑內科處有期徒刑十月,而未予酌減其刑,所為裁量職權之行使,核無不合,原審予以維持,自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指摘,僅以已接受「美沙冬療法」戒毒五月有餘,未曾間斷,完全脫離毒品陰霾;今父母年邁,如入監服刑,家中生計將陷入困境,檢察官未予緩起訴處分,原審仍量處刑罰為違法云云,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洪昌宏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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