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政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許恭仁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杜政衛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如下:
㈠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應補充: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㈡本件被告為累犯,經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
不加重其最低本刑,併此敘明。
二、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
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朱鈴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