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47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德旺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德祐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旺建設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65,52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